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9********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4128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娟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娟追偿;三、被告吴娟、胡萍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