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4********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7民初2981号
案号
(2021)粤0117执1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黎建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行清偿欠款本金15840.49元、费用2327.76元及截至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1778.28元,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止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黎建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建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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