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7民初4982号
案号
(2021)豫1727执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亮偿还原告王志强款12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志强款20000元及利息,下余106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杨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霍亮未按约定履行,则原告王志强可以就被告霍亮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霍亮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志强现金141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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