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27民初4982号 |
案号 |
(2021)豫1727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亮偿还原告王志强款12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志强款20000元及利息,下余106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杨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霍亮未按约定履行,则原告王志强可以就被告霍亮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霍亮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志强现金141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