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明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明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绍禄借款本金94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940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32%从2021年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 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明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