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伊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21民初1678号
案号
(2020)鲁0321执2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伊波、王艳英共同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 952.88元,利息35 396.39元(截至2020年6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伊波、王艳英共同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69 952.88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魏红红、邵泽玉、宗学阳、李云、胡如宁、田红对上述(一)、(二)项在最高额人民币3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257元,被告伊波、王艳英、魏红红、邵泽玉、宗学阳、李云、胡如宁、田红负担2 190元,待法律文书生效后退回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