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谢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3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2874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雷谢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1日止为11116.98元,此后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雷谢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兰伏菊、兰祥发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兰伏菊、兰祥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雷谢坤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雷谢坤、兰伏菊、兰祥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