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2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105民初8679号 |
案号 |
(2019)内0105执1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3000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10298.74元;二、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学良、银九威、杜君、郭永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九海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海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学良、银九威、杜君、郭永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内0105执16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60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