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2********1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14民初6238号等
案号
(2021)鲁0214执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3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程飞负担64.5元。一、被告朱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朱斌负担176.7元。一、被告赵焕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0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赵焕宝负担144元。一、被告刘欣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0.7元,由被告刘欣欣负担24.3元。一、被告纪延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纪延平负担147元一、被告于春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6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由被告于春京负担748.4元。一、被告金镇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金镇镇负担574.7元。一、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145.5元。一、被告颜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颜廷荣负担269.5元。一、被告张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6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张玉平负担226.5元。一、被告杨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2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杨桂红负担1192元。一、被告刘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667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8元,由被告刘晓梅负担1023.2元。一、被告崔悦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95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9元,由被告崔悦集负担826.6元。一、被告谭光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8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谭光绪负担588元。一、被告刘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73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刘生负担186.6元。一、被告于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1元,由被告于正华负担114.9元。一、被告杨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3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1元,由被告杨为涛负担269.4元。一、被告牛树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1元,由被告牛树岗负担114.9元。一、被告唐培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唐培秋负担208.3元。一、被告况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11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被告况晓伟负担53.2元。一、被告张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0.7元,由被告张仁华负担24.3元。一、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元,由被告张艳负担85.8元。一、被告张振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67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张振娜负担105.9元。一、被告周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周武林负担208.3元。一、被告陆植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陆植作负担525元。一、被告郁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郁文负担208.3元。一、被告孙瑞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孙瑞民负担574.7元。一、被告费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费继勇负担26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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