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娜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7********2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14民初6544号等
案号
(2021)鲁0214执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茂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15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孟春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8151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53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杨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许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53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杨仁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111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267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姜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6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杜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344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360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40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郑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466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石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156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徐永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44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俞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59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葛宝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37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尚小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998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袁美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38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李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杨春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董传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712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付耀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99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苏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395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64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品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49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王明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6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被告国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499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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