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0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32民初5630号 |
案号 |
(2021)鲁0832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统建借款7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顾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张统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20元,由被告马祯、顾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