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5民初551号
案号
(2021)闽0925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语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建红应对被告刘语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廖建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语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被告刘语涵、廖建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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