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489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同意陈序增、吴祖玉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分2期偿还,2022年2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2年5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同意许华、吴世兰分期偿还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2月20日,分4期偿还,2020年5月31日之前,先偿还本息200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0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1年2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同意吴祖寿、王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分4期偿还,2021年2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10000元,2021年5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1年8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1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四、陈序增、吴祖玉对上述第二、三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许华、吴世兰对上述第一、三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吴祖寿、王璐对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陈序增、吴祖玉、吴祖寿、王璐、许华、吴世兰不按上述任何一笔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有权申请陈序增、吴祖玉、吴祖寿、王璐、许华、吴世兰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6027.70元,减半收取3013.85元,由陈序增、吴祖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