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489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同意陈序增、吴祖玉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分2期偿还,2022年2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2年5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同意许华、吴世兰分期偿还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2月20日,分4期偿还,2020年5月31日之前,先偿还本息200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0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1年2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同意吴祖寿、王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分4期偿还,2021年2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10000元,2021年5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1年8月20日之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21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四、陈序增、吴祖玉对上述第二、三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许华、吴世兰对上述第一、三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吴祖寿、王璐对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陈序增、吴祖玉、吴祖寿、王璐、许华、吴世兰不按上述任何一笔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有权申请陈序增、吴祖玉、吴祖寿、王璐、许华、吴世兰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支行的系统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6027.70元,减半收取3013.85元,由陈序增、吴祖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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