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2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7506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本溪市聚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3,150,000元,利息12,367.50元; 二、被告本溪市聚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占用费(以3,162,36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本溪市聚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刘婷婷、隋闻、孙平、刘俊勇、韩利、刘永国、李玉华、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聚贤车业有限公司、本溪聚贤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本溪市聚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果被告本溪市聚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付上述债务,原告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详见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行使质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本溪市聚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婷婷、隋闻、孙平、刘俊勇、韩利、刘永国、李玉华、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聚贤车业有限公司、本溪聚贤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