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少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02********3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11民初386号
案号
(2016)鲁0611执1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告烟台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9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烟台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借款本金6300000元、利息99626.80元,合计6399626.80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刘少波、杨国萍对被告烟台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刘少波、杨国萍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南一街21号别墅(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清字第020012332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659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02
发布时间
2017-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鲁0611执1048号
立案日期
2016-11-02
执行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39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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