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3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81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21)内0781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行借款本金39 486.97元,并自2019年5月9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90元,减半收取500.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行负担89.50元,由被告宋丽杰负担411.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