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瞿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2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2328 民初 1569 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瞿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杨洪偿还借款本金 110,000 元;二、被告瞿敏、陆斗桂、陆光辉、丁学英在继承陆兴河遗产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杨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0 元,减半收取 1,250 元,由被告瞿敏、陆斗桂、陆光辉、丁学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