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浩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2328 民初 3508 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金锁2020 年 8 月 0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30,000 元;2020 年 5 月 02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 1,488 元,共计 31,488 元。二、被告王浩宇须于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2021年 7 月 30 日到期)后十日内搬出向原告林金锁租赁的德卧镇义龙商贸城 9a-1 号门面房。三、驳回原告林金锁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14 元,减半收取 307 元,由原告林金锁负担 13元,被告王浩宇负担 294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