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浩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2328 民初 3508 号
案号
(2021)黔2328执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王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金锁2020 年 8 月 0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30,000 元;2020 年 5 月 02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 1,488 元,共计 31,488 元。二、被告王浩宇须于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2021年 7 月 30 日到期)后十日内搬出向原告林金锁租赁的德卧镇义龙商贸城 9a-1 号门面房。三、驳回原告林金锁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14 元,减半收取 307 元,由原告林金锁负担 13元,被告王浩宇负担 294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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