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2********6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8469号判决书
案号
(2021)鲁1502执恢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占群、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保领、临清市兴喜纺织有限公司、戴磊、刘富华、王承喜、王东、王计军、位洪山、李荣海、山东大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丁士彤、丁守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魏占群、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保领、临清市兴喜纺织有限公司、戴磊、刘富华、王承喜、王东、王计军、位洪山、李荣海、山东大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丁士彤、丁守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98元,减半收取27599元,由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魏占群、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保领、临清市兴喜纺织有限公司、戴磊、刘富华、王承喜、王东、王计军、位洪山、李荣海、山东大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丁士彤、丁守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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