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2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特2483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钱益明、叶秀芳共同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本金104308.25元、利息8385.91元(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分期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于每月28日前各归还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49308.25元及所有拖欠的利息于2021年9月28日前还清;二、钱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融资限额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钱益明、叶秀芳、钱英未按时全额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则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有权就所有未到期部分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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