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1********1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3民初936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恢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潘冬芳支付借款本金66,000元;二、被告关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潘冬芳支付利息3,220元及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三、驳回原告潘冬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4.00元,由被告关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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