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1171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卞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师明贵借款3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卞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