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14********0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1803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宁、康具国返还原告郝英杰订婚彩礼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康宁、康具国返还原告郝英杰为其购买的订婚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价值306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郝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负担1108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