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9民初4538号 |
案号 |
(2021)鲁1329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李红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法案换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75元由被告李红宝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