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吴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仕华借款本金24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吴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