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俊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9********0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925民初484号 |
案号 |
(2021)内0925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俊平、许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合同约定同期利息;驳回原告原告要求郭锁成、赵桂荣、田培文、王瑞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王俊平、许红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凉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