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28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3941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长虎与被告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撤销;二、被告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长虎退还购车款58800元并增加赔偿176400元,合计235200元。同时,原告杨长虎将涉案北京牌EC180型号蓝色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NBSCB3F9HW159137,发动机号MD10HH040300079)一辆退还予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被告宁波米利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长虎赔偿损失4767.84元;四、驳回原告杨长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原告杨长虎负担25元,被告米利公司负担23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时间
2018-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0115执1539号
立案日期
2018-03-02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42356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雪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4MA282EXH6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演武街89,91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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