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1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1770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1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50000元;二、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偿还贷款利息89973.73元(截止至2017年1月10日);三、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5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四、被告陈一兵、常青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垫付),均由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时间
2018-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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