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3********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503刑初106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恢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兴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长迪因被害人张蕊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长迪因被害人张蕊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四十一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长迪因被害人张蕊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十四万七千五百二十元及丧葬费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十七万六千零九十四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本溪药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长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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