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宁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1民初1631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劳宁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赖永沾借款本金38,000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本案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二、被告劳宁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赖永沾法律服务费5,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劳宁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