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金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2743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楼扬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700.96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 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 3-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戴金源、陈笑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楼扬城、戴金源、陈笑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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