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02********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2244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翁一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59976.44元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6日起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4.2元,减半收取计218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承担50元,由被告翁一梅承担215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