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3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琼0106民初1812号 |
案号 |
(2021)琼72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林海波、陈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海波、陈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用4000元及保费1570元,合计5570元;三、驳回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6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122060元,由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967元,由被告林海波、陈爱珍负担102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