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5********1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12025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1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胡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州福达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569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福达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4元减半收取3692元,由被告胡军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