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玲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6********5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民初3574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1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兰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巨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款64091.71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0元。二、窦玲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3.65元,由被告兰延龙、窦玲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自缴纳上诉费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费缴纳凭证交本院查验;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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