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3民初1675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74960元;二、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749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7.00元(已减半收取),由敖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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