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廉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1********2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902民初618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恢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廉东、彭艳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借款本金153503.22元,利息635.57元,本息合计154138.79元(截至2017年2月17日)及自2017年2月18日至贷款给付之日止发生的利息(以银行系统记载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3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廉东、彭艳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