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2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2民初705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告于洋、徐爽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于洋、徐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本金214581.92元,利息及罚息4035.75元,本息合计218617.67元。(此利息截止至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4日后,继续按合同约定偿还逾期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1元,由被告于洋、徐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