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2民初149号 |
案号 |
(2021)辽110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岩、梁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洪彬借款15万元,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按每月2分给付;二、被告赵世强、张亚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