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3********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302刑初685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米贤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米庆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米小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小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小凡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许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郑金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蒲环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吕文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舒轻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陈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十三、被告人张有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谷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陈飞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十六、被告人罗远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十七、被告人陈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十八、被告人陈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十九、被告人郑学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二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三十四把、镀锌管五根、色情广告卡片五千二百六十九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避孕套一百八十三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