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3********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83民初128号
案号
(2021)内0783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伟偿还原告刘丽萍借款本金37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庄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94 000元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4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刘丽萍给付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282 000元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2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刘丽萍给付利息,因被告庄伟已向原告刘丽萍支付利息共计25 000元,故在被告庄伟还款时从利息中将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刘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650元,由原告刘丽萍负担180元(已付),由被告庄伟负担3 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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