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5364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1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明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8066.46元;二、被告郭明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4571.35元;三、被告郭明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8066.4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