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313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1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毕迎梅货款人民币70000元;二、驳回原告毕迎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龙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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