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4********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6637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8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爱英支付采暖费及物业费13454.88元、租金3410.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王爱英负担104元,被告葛飞负担1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2-09
发布时间
2021-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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