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82民初1581号
案号
(2021)辽0782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欠原告杨东升货款37280元;二、被告丁亮给付原告杨东升自2019年8月20日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被告丁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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