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02********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02民初2876号
案号
(2021)川1702执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饶峰、尹柯月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限被告饶峰、尹柯月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第五期利息370.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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