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4********0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3 民初 2555 号 |
案号 |
(2021)黔0523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 24230.85 元和至 2020 年 4 月20 日止的违约金 1752.88 元、利息 4432.45 元,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支付自 2020年 4 月 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