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23民初2732号
案号
(2021)鲁0323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乙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冲抵价款或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6.4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1.28万元,原告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5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支付被告齐飞1.9万元,超出1.28万元部分的6200元按预付款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飞双倍返还原告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金计款25600元;二、被告齐飞返回员工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62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齐飞负担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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