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3********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11民初9527号
案号
(2021)鲁0811执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贷款本金利息合计177973.8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二、被告还应承担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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