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海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21********1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92民初36226号
案号
(2021)粤0192执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互联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740.67元、利息6989.10元。二、被告薛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的罚息、复利;其中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息以当期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当期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2020年2月14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93740.67元、6989.10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00元,被告薛海杰负担2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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