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伟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4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201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符伟强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4442.41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6日起以欠款本金34442.41元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符伟强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5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元,由被告符伟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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