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4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201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符伟强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4442.41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6日起以欠款本金34442.41元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符伟强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5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元,由被告符伟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